運 動 員 須 知
參加競賽之運動員除應遵守大會之競賽規程、比賽規則及辦法之規定外,應注意下列事項:
一、號碼布應用針線或別針別妥四角於運動衣上胸前部位,不得佩掛於其他部位,不按規定者,概不允參加比賽。
二、趣味競賽之班名布請別於第一位(組)及最後一位(組)選手之胸前,其位置同號碼布。
三、競賽時間均在在秩序冊內明確規定,若大會更改賽程時,請依照大會廣播為準,請各運動員注意報告(各項目比賽前10分鐘開始點名)。
四、參賽同學請於檢錄處參加點名,田賽於比賽場地點名,徑賽於起點處點名,接力項目及趣味競賽請於場地中央點名,非比賽選手一律禁止進入,比賽完畢後之運動員須立即退出場外,不得逗留比賽場地。
五、比賽時無論距離長短不得有人陪跑,否則取消比賽選手之比賽權及成績。
六、若有冒名頂替參賽者,歡迎提出檢舉,經大會查實者取消資格並接受處分。
七、各班同學未比賽時請於各班休息區休息,並保持良好秩序及環境整潔,一律禁止進入比賽場地,否則扣該班精神錦標成績。
八、比賽時嚴禁赤足參賽,趣味競賽及大隊接力項目不得穿釘鞋參加比賽。
九、各項運動競賽中,如有身體不適時請勿勉強參加比賽,以免發生意外。
十、各項目前三名請於聽到廣播後,迅速至司令台上接受頒獎,如果選手不在請班級派代表接受頒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