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慶運動員須知
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除遵守競賽規則及比賽規定外,亦應注意下列相關之規定:
一、各項運動比賽時間均在秩序冊內明確規定,若大會臨時更改比賽時間,以報告員(司儀)口頭報告為準,於比賽時間前20分鐘到檢錄處等候點名,3次不到以棄權論。
二、運動員點名後,靜候檢錄員帶隊入場,不得凌亂,非與賽人員嚴禁趁機隨隊入場,不得引導助跑。
三、每項決賽完畢後,各項目前三名選手請於大會廣播規定之時間內,至司令台等候頒獎。
四、如遇田賽與徑賽項目同時舉行時,應向田賽裁判請假,先參加徑賽項目之比賽。
五、如遇特殊情形,未經規定者,需接受裁判及場地職員之指導。
六、田徑賽分組,預賽按秩序冊之編列秩序舉行,不再抽籤。
七、各項運動員於競賽中,如身體欠佳時應自動退出競賽;如裁判員命令選手退出競賽時,應服從裁判員之指導。
八、檢錄處設於各比賽場地旁內,請選手注意點名時間。
九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,在決賽中補充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