運 動 員 須 知
參加比賽的選手應遵守大會競賽規程、比賽規則及比賽辦法之規定,並注意下列事項:
一、各項運動比賽時間、地點在秩序冊內明確規定,若大會臨時更改,依競賽組張貼公告及報告員口頭報告為準;選手則須隨時注意大會標準時鐘及報告員宣布之事項。
二、各位選手請在檢錄前做適度的熱身運動,避免比賽過程中發生運動傷害。
三、檢錄時間:每項開始時由報告員於賽前35分作『運動員準備檢錄』之報告,至賽前30分作『運動員開始檢錄』之報告,即開始點名,並於開賽前10分鐘由檢錄人員帶進比賽場地,凡逾時或經點唱名3次不到者,以棄權論。
四、運動員經檢錄後,應靜候檢錄處人員引領進場。
五、凡進場比賽完畢後之選手,須聽從裁判人員指示退出場外,非與賽人員(含各
六、各項運動競賽中,如參賽選手身體欠佳時應自動退出競賽,如裁判員命令選手退出競賽時,應服從裁判之指導。競賽時無論其距離長短不得有人陪跑,否則取消比賽選手之比賽權及成績。
七、本次比賽不檢驗學生證,但若發現有報名頂替參賽者,歡迎提出檢舉,經本會查證屬實者取消資格,且原參賽者與頂替者得以校規議處,小過乙支。
八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,在競賽中補充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