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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動員須知
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除應遵守大會各項規程之外,並應注意下列事項:
1.
號碼布:應用針線妥縫於比賽服之胸前及後背,不得佩於其他部分,不按規定佩掛或無號碼布者,概不予參加比賽。
2.
各項運動比賽均在秩序冊內明確規定,若大會臨時需更改、提前或延後比賽時,則以報告員口頭報告為準,運動員需注意報告員比賽次序之宣布,並於規定時間提前20分鐘至檢錄處聽候點名,凡逾時或經3次點名不到者,則作棄權論。
Ø 田賽檢錄處:各田賽比賽場地。
Ø 競賽檢錄處:跳高場旁的帳棚下。
3.
每個項目開始時,由報告員於事前5分鐘作「出場點名」之報名,第2次報名開始即正式比賽。
4.
競賽:分組複賽中若有棄權者,競賽裁判長認為能合併一組決賽即隨時舉行之。
5.
運動員檢錄後,得靜候檢錄員整隊入場,不得凌亂,嚴禁非與賽人員趁機隨之。
6.
比賽完畢後,需立即退出場外,不得在場逗留。
7.
遇有特殊情形,未經規定者,則需經裁判員及會場管理之指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