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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易排球規則
一.排球比賽採得球得分制,即發球方贏球得一分並繼續擁有發球權。若發球方輸球則喪失發球權由對方發球並由對方得一分。
二.裁判吹哨指示可發球時,發球者需在八秒內將球發出。裁判吹哨前所發出之球無效,應重新發球; 發球時腳踩端線,判發球失敗。
三.發球時,允許球觸球網,回球時球觸球網,比賽繼續進行。
四.發球至對方場地後,每隊有三次擊球機會(但不包括攔網) 第四次擊球即判犯規。
五.發球方得分,由原發球者繼續發球, 若發球方輸了,則由對方發球,對隊取得發球權時,需順時針輪轉一位並由靠右邊後排球員負責發球,發球區在端線後寬
六.接球時,身體任一部位皆可擊球,但發球時,不可以腳發球。
七.持球犯規(犯規):球在手掌上不可有停留現象。
八.球不可在同一人身上連擊兩次以上但不包括同一時間之連擊。
九.比賽進行時,身體任一部位不可觸網。(觸網犯規)
十.超越中線(犯規):一支腳全部越過中線(不包括踩中線)。
十一.發球時,拋起或離手視同開始發球(但向下運球是被允許的),應以單手的任何部位將球擊出。
十二.比賽分為三局兩勝或五局三勝制,每局結束後。雙方需交換場地。
十三.最先得25分並至少領先2分的球隊為勝一局。若比數為24:24時,則必須打到26:24。比數為25:25需打到27:25才獲勝,以此類推。(本校比賽採每局15分,每局皆需換人,不得重覆出賽)
十四.決勝局採15分制,某一隊先獲得8 分即交換場地。勝隊為先獲得
15分並贏對方兩分以上者。
十五.每隊在每局比賽中有兩次暫停及六人次球員替補的權利。(為節省比賽時間,本校採每局暫停一次,每次二十秒)
十六.越位-後排球員的前腳不可超過前排球員的前腳。
越位-前排球員的後腳不可超過後排球員的後腳。
越位--左排球員的右腳不可超過右排球員的右腳。
越位-右排球員的左腳不可超過左排球員的左腳。
( 球一旦發出後,球員即可在己 方球場及無障礙區任意移動。)
世坤宗于109.4.8修改,本規則為教學時使用,教學對象
為員林家商學生若有缺失
或補充不足處,歡迎指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