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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 動 員 須
知
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除遵守大會各項規則及辦法外,並應注意下列事項:
1.號碼衣應穿於運動衣上,印有班級部分在胸前,不得穿掛於其他部位,不依規定穿著或無號碼衣者不准參加比賽。
2.各項運動比賽時間在秩序冊內明細規定,若大會臨時變更提前或延後比賽時,則以報告員口頭報告為準,並注意報告員比賽項目之宣佈,並於規定時間前十分鐘,到檢錄處等候點名,點名三次不到者以棄權論,田賽點名在比賽原地,徑賽點名在出發點。
3.每項目開始時於賽前十分鐘作預備之報告,於規定時間前五分鐘開始點名。
4.徑賽分組預賽按秩序冊之編排舉行,不再抽籤(田賽亦同),若有棄權,無論參加比賽人數,能合併一組決賽,則隨時舉行決賽。
5.運動員應在起點處等候檢錄員點名,秩序不得凌亂。
6.凡當次比賽後之運動員須立即出場外,不得在場逗留,非與賽人員一律禁止入場,違者除立即宣佈外,並扣該班運動精神生活教育競賽成績。
7.徑賽時無論距離長短,均不得陪同當場比賽之運動員奔跑,否則立即取消該比賽選手之與賽權或成績。
8.凡競賽中,決賽時成績優異者,均按競賽規程獎勵之。
9.不准赤腳或穿著釘鞋參加比賽,違者取消資格。
10.大隊接力完成接棒後,不可停留在跑道內。
11.運動員應穿著運動服下場比賽。